(2017)苏04民终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1595王根娣与王兴根、朱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根娣,王兴根,朱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根娣,女,195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俐,江苏正汽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根,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系王兴根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玉华,女,196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上诉人王根娣与被上诉人朱玉华、王兴根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7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根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根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王根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天存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邹玉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