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泽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泽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02民初1284号原告: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武大道特*号。法定代表人:郑荣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订调解协议,代为参与庭审,辩论,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欣容,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订调解协议,代为参与庭审,辩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秦泽惠,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天街公司)与被告秦泽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河天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泽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河天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孝感星河天街购物广场物业租赁合同书》;2.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商铺即返还租赁物;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装修补助939369.2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了《孝感星河天街购物广场物业租赁合同书》,星河天街公司将位于星河天街购物广场B1栋第三层F3006号的商铺出租给秦泽慧使用。星河天街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前将该物业交付了秦泽惠,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分别于2015年11月11日、11月30日、12月10日三次通过电子银行向秦泽惠支付装修款共计939369.20元。秦泽惠于2016年9月份停止营业,逾期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项的时间远超过一个月。根据合同约定,秦泽惠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店铺,且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即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装修补助939369.2元。被告秦泽惠未作答辩。原告星河天街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秦泽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核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星河天街公司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告星河天街公司与被告秦泽惠签订的《孝感星河天街购物广场物业租赁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星河天街公司已依约交付租赁的房屋,被告秦泽惠未依约支付2017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止的租金,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秦泽惠已逾期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项的时间远超过一个月,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现星河天街公司要求解除其与秦泽惠之间签订的《孝感星河天街购物广场物业租赁合同书》、要求秦泽惠返还装修补助939369.2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秦泽惠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迁出租赁的房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泽惠签订的《孝感星河天街购物广场物业租赁合同书》;二、被告秦泽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星河天街购物广场B1栋第三层F3006号商铺;三、被告秦泽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装修补助93936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用13193元,由被告秦泽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13193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虹审 判 员 何 丽人民陪审员 肖经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