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龚金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金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金涛,男,1998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住湖南省桑植县汨湖乡河家裕村。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8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金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楚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下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龚金涛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非凡网咖”将被害人黄贤龙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080元的苹果5S手机盗走。2、2016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龚金涛在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祥利网吧”将被害人赵力放在网吧收银台充电的一部价值为5715元的苹果6SPLUS手机盗走。3、2016年8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龚金涛以借被害人李东键的手机用微信付款买烟为由,将李东键的一部价值为2544元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另查明,案发后,被盗金色苹果6PLUS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东键。上述事实,被告人龚金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贤龙、赵力、李东键的陈述,证人赵胜、王玉萍、胡家华的证言,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龚金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金涛作案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龚金涛具有的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作案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金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龚金涛退赔被害人黄贤龙经济损失人民币2080元、被害人赵力经济损失人民币57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