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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执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汝渊与王军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渊,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3497号申请执行人王汝渊。被执行人王军。王汝渊与王军赡养费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26350元,执行费295元。因王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军的银行存款266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