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执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汝渊与王军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渊,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3497号申请执行人王汝渊。被执行人王军。王汝渊与王军赡养费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26350元,执行费295元。因王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军的银行存款266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