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7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钟美雄与吴财源、蔡伶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美雄,吴财源,蔡伶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7113号之一原告:钟美雄,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帆,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财源,男,199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蔡伶俐,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钟美雄与被告吴财源、蔡伶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钟美雄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钟美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美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美雄负担。审 判 长 (戴卫真)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人民陪审员 (邓小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 员( XX 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