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国清与叶新欢、姚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清,叶新欢,姚秋东,刘新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343号原告:杨国清,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叶新欢,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姚秋东,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刘新高,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清与被告叶新欢、姚秋东、刘新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新高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杨国清自愿申请撤回对刘新高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清撤回对刘新高的起诉。审判员 吴丽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伟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