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戴忠成、朱书刚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忠成,朱书刚,陈德书,陈红友,王青山,黄胜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2刑初65号��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忠成,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住汉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朱书刚,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汉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德书,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汉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红友,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汉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王青山,男,1966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汉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黄胜利,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回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汉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忠成、朱书刚、陈德书、陈红友、王青山、黄胜利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忠成、朱书刚、陈德书、陈红友、王青山、黄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寿县人��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戴忠成经营汉寿县惠农农机有限公司期间,与其员工被告人朱书刚、先后伙同被告人陈德书、陈红友、王青山、黄胜利及同案人毛某、彭某1(未到案),虚构旋耕机交易,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1.4万元。其中,戴忠成、朱书刚骗取人民币11.4万元;陈德书、陈红友、王青山各骗取人民币2万元;黄胜利骗取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戴忠成、朱书刚、陈红友、王青山、黄胜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德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戴忠成退还了全部赃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戴忠成联系黄胜利,称自己公司有一台旋耕机卖不出去,想利用黄胜利的身份信息虚构购买农机的事实,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两人商量一致后,由戴忠成安排朱��刚将一台旋耕机拖到黄胜利家中。2013年10月28日,朱书刚与黄胜利一起到汉寿县农机局为该旋耕机上户并申领农机购置补贴。2013年12月26日,汉寿县农机局发放了农机购置补贴1.4万元,该款被戴忠成据为己有。事后,戴向黄胜利支付1000元报酬。2、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戴忠成联系陈红友,称自己公司有一台旋耕机卖不出去,想利用陈红友的身份信息虚构购买农机的事实,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两人商量一致后,由戴忠成安排朱书刚将一台旋耕机拖到陈红友家中。2014年5月12日,朱书刚与陈红友一起到汉寿县农机局为该旋耕机上户并申领农机购置补贴。2014年8月4日,汉寿县农机局发放了农机购置补贴20000元,该款被戴忠成据为己有。事后,戴向陈红友支付500元报酬。3、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戴忠成安排朱书刚联系其姐夫毛某,借用毛某的身份信息��虚构购买农机的事实,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2014年5月12日,朱书刚与毛某一起到汉寿县农机局为一台旋耕机上户并申领农机购置补贴。2014年8月4日,汉寿县农机局发放了农机购置补贴20000元,该款被戴忠成据为己有。事后,戴给了毛某一条芙蓉王香烟作为报酬。4、2014年7、8月份,戴忠成从益阳方圆机械有限公司拿回三台“圆通”牌旋耕机的虚假铭牌和出厂手续(无真实农机)。此后的一天,汉寿县东丰农机合作社负责人罗某1为完成购置农机的相关指标,请戴忠成介绍购机农户加入合作社。戴忠成遂安排朱书刚联系陈德书、王青山、彭某1三人提供旧农机,将虚假的铭牌钉在旧农机上。后戴忠成安排朱书刚配合汉寿县东丰农机合作社,以虚假出厂手续将三台旧农机在汉寿县农机局重新登记上户并申领农机购置补贴。2015年1月9日,汉寿县农机局发放了农机���置补贴60000元,该款被戴忠成据为己有。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忠成、朱书刚、陈德书、陈红友、王青山、黄胜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证人毛某、罗某1、罗某2、郑某、彭某1、丁某、曾某、李某、朱某、唐某、黄某、彭某2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直补本复印件、交易流水、彭某2制作的戴忠成多报补贴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农机档案资料、《湖南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补贴发放情况、朱书刚交给罗某1的纸条、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忠成、朱书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购买农机的事实,骗取国家专项补贴,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德书、陈红友、王青山、黄胜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购买农机的事实,骗取国家专项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忠成、朱书刚、陈德书、陈红友、王青山、黄胜利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忠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书刚、陈德书、陈红友、王青山、黄胜利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忠成、朱书刚、陈红友、王青山、黄胜利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德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量刑情节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忠成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忠成、朱书刚多次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戴忠成���朱书刚、陈德书、陈红友、王青山、黄胜利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汉寿县司法局提供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上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戴忠成、朱书刚、陈德书、陈红友、王青山、黄胜利宣告缓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对被告人戴忠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德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朱书刚、陈红友、王青山、��胜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忠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书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德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红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青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黄胜利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戴忠成所退赃款人民币十一万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闵江审 判 员 戴 清 娟人民陪审员 张 茂 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涂 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