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厚安与河南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厚安,河南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870号原告:赵厚安,男,1938年9月23日出生。被告:河南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进,总经理。原告赵厚安与被告河南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厚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新郑市道西路新方园小区二号楼1801号房产归原告所有,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51万元,过期不还。在原告数次追讨下,被告将其开发的新方园小区二号楼二单元1801室用于抵债。于2015年3月11日交给原告钥匙并出具的收据,原告实际占有房屋近两年。2015年5月,被告委托的售房公司关闭,售房部撤走。原告往返于新郑、郑州数十趟,办理过户登记不果。2016年5月1801房被查封,原告历尽艰辛奔波半年方解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河南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因新方园小区二号楼二单元1801室属于涉案财物而被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厚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慧凤审 判 员 李 琼人民陪审员 王云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悦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