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正阳与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阳,聂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民初328号原告:朱正阳,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聂勇,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朱正阳诉被告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苏玉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政清、人民陪审员吕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正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聂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正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聂勇返还借款6万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30日,聂勇以经营周转困难为由向朱正阳借款6万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款。到期后,聂勇未还��。朱正阳多次催讨未果遂具状起诉。被告聂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朱正阳提交的证据借条,经审查与原件核对一致,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朱正阳起诉要求被告聂勇返还借款6万元,事实清楚,且有证据证明,被告聂勇亦未举证推翻该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6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聂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朱正阳借款6万元。如被告聂勇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聂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玉广审 判 员 王政清人民陪审员 吕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饶 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