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义与被执行人任雅彬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义,任雅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姜义,住辽源市。被执行人任雅彬,住辽源市。申请执行人姜义与被执行人任雅彬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吉0402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姜义撤回申请执行。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402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 和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