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义与被执行人任雅彬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义,任雅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姜义,住辽源市。被执行人任雅彬,住辽源市。申请执行人姜义与被执行人任雅彬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吉0402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姜义撤回申请执行。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402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   和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