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11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文军与吕红民、杨进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军,吕红民,杨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闫文军,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吕红民,男,1973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进红,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文军与被执行人吕红民、杨进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红民、杨进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淇滨法执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