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文军与吕红民、杨进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军,吕红民,杨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闫文军,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吕红民,男,1973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进红,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文军与被执行人吕红民、杨进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红民、杨进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淇滨法执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