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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志良与被告彭红岩、张陈龙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良,彭红岩,张陈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454号原告:黄志良,男,汉族。被告:彭红岩,男,汉族。被告:张陈龙女,女,满族。原告黄志良与被告彭红岩、张陈龙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黄志良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志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志良负担。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