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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鹤仙与代成兰、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鹤仙,代成兰,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367号原告:刘鹤仙,男,汉族,1948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成兰,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平,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鹤仙诉被告代成兰、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鹤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