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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丘庆彪、薛已秀等与蓝镜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庆彪,薛已秀,蓝镜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315号原告:丘庆彪,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薛已秀,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蓝镜辉,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278号商会大厦E幢10层。法定代表人,杨文伏,总经理。原告丘庆彪、薛已秀与被告蓝镜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丘庆彪、薛已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丘庆彪、薛已秀以另行分别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丘庆彪、薛已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丘庆彪、薛已秀负担。审判员  黄铭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璐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