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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维法、牛心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维法,牛心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罗维法,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淄川区昆仑镇大昆仑村村民,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牛心功,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淄川区寨里镇土孤堆村村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罗维法与被执行人牛心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心功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维法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执得执行款1417元,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25000元,剩余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执字第57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