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锋、古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锋,古秀梅,陈贞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347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双山四路**号大院。法定代表人:庞瑞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咏,该联社职员。被告:陈锋,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古秀梅,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陈贞文,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锋、古秀梅、陈贞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程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兆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