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5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南京博喜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富科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富科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54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富科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泰路8号汇智科技园B2栋第四层。法定代表人:陈夕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敏,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珲,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博喜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博富路9号7幢430、431室。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培曦,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富科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博喜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5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富科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悦梅审 判 员 刘海平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