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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刁林海、石洪义等与林淑君等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林海,石洪义,林淑君,龙海市龙池乐家房产中介所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520号原告:刁林海,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石洪义,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淑君,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卿���北京君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海市龙池乐家房产中介所,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圣地亚哥商业街*座***号店面。经营者:胡东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57WX1Q。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颖,男,系龙海市龙池乐家房地产中介所员工。原告刁林海、石洪义与被告林淑君、龙海市龙池乐家房地产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刁林海、石洪义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刁林海、石洪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林海、石洪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计6200元,由原告刁林海、石洪义负担。审判员  罗兆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颜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