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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燕、葛一曼与赵长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葛一曼,赵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女,1960年2月2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葛一曼,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刘德胜,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长河,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燕、葛一曼与被执行人赵长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长河有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向阳路一段X号X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号,面积64.9㎡)。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长河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向阳路一段X号X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号,面积64.9㎡),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