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民初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来昌与李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昌,李啟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第349号原告王来昌,男,194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矿区。被告李啟生,男,阳煤集团化工厂职工,住本市矿区。原告王来昌与被告李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来昌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李啟生长期不在本地居住,无法提供新的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来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