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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来昌与李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昌,李啟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第349号原告王来昌,男,194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矿区。被告李啟生,男,阳煤集团化工厂职工,住本市矿区。原告王来昌与被告李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来昌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李啟生长期不在本地居住,无法提供新的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来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