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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9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上海米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上海米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999号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米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靖。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米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撤诉。十案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每案人民币25元,均由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