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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黎干与向绪雄、毛成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干,向绪雄,毛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黎干,男,1984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向绪雄,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毛成元,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黎干与被执行人向绪雄丶毛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慈民一初字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黎干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向绪雄丶毛成元暂无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同意,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向绪雄丶毛成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黎干可凭此裁定随时恢复此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民一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王君华审判员  周永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胜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