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付淑萍、朱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淑萍,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付淑萍,女,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朱辉,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南丰县,本院在执行付淑萍与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辉按照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付淑萍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朱辉相应价值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朱辉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多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饶绍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