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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付淑萍、朱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淑萍,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付淑萍,女,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朱辉,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南丰县,本院在执行付淑萍与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辉按照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付淑萍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朱辉相应价值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朱辉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多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饶绍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