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忠堂与被告王开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堂,王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669号原告:马忠堂,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红花镇联伍村四组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凤,山东陈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军,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孙塘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胜,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忠堂以需另行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