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某某,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财保26号申请人:薛某某。被申请人: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法定代表人:陈立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薛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江县凯江湖水库建设项目部在中江县水务局应收取的工程款进行暂停支付。担保人薛某某提供所有的小型汽车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江县凯江湖水库建设项目部在中江县水务局应收的工程款暂停支付。二、对担保人薛某某所有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薛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