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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年保与陈兴志、李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年保,陈兴志,李旺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44号原告:王年保,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玲,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兴志,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李旺喜,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年保诉被告陈兴志、李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年保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兴志、李旺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年保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年保撤回对被告陈兴志、李旺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年保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