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彦龙与冯彦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彦胜,冯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贾彦胜,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西社镇仁义村。被执行人:冯彦龙,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稷山县西社镇仁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彦胜与被执行人冯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彦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冯彦龙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