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童琳与被告佬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叶晓曦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琳,佬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叶晓曦,江苏大成商业物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周建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乐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250号原告:童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民,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佬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施蔚弘。被告:叶晓曦,住无锡市新区。被告:江苏大成商业物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负一层蜜刻城A-188号。法定代表人:李腾阳。被告: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1幢汇杰广场23楼。法定代表人:乔海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苏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周建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纪蕴路588号-3-246。法定代表人:周永健。被告:南京乐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88号236。法定代表人:祁桂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舒扬,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鸿瑜,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童琳诉被告佬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佬虎公司)、叶晓曦、江苏大成商业物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投公司)、上海周建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建公司)、南京乐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澳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听证。原告童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民、刘春阳、被告铁投公司委托代理人沈苏宁、尹磊、被告乐澳公司委托代理人江舒扬、肖鸿瑜到庭参加了听证。原告童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对原告侵权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承租xx美食街区B-xx、B-xx号商铺的投资损失47166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刑初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生效判决将佬虎公司分割租赁xx美食街区商铺的商业行为定性为“非吸犯罪”,鉴于佬虎公司现状,执行刑事判决的结果,将导致原告的合法财产利益受到重大侵害(已付给佬虎公司的商铺房屋租金款40多万元基本无法收回,预期效益无法实现),所以,原告依法将所有为佬虎公司、叶晓曦实施非吸犯罪提供帮助或共同运作行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相关涉案公司及人员一起告上法庭,依法追究其侵权赔偿责任。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下:一、原告在涉案租赁合同的签订、执行过程中,主观上及行为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佬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大成商业(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佬虎公司”)2011年竞标从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获得了xx美食街区商铺15年的经营权,后分割租赁给了320多家承租人。其在分割租赁时规定,各个承租人必须把商铺交由(转租赁给、转委托给)其指定的江苏大成商业物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对外经营和管理。2013年9月19日,原告与佬虎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承租xx美食街区B-024、B-031号商铺14年(自2013年9月20日至2007年9月19日),原告按合同规定一次性交纳了14年租金计471660元人民币,同时又按约定与大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委托经营)合同,将商铺返祖给了大成公司。该租赁合同约定,商铺由大成公司承租经营,大成公司按季度向原告支付租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履行了一年多时间,自2015年7月起至今,原告一直未收到大成公司的租金,虽经多次催要,大成公司始终未能继续按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因而起诉要求与大成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商铺自营或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管理,但法院以佬虎公司基于同一涉案事实涉嫌“非吸犯罪”已进行了刑事程序为由,未予立案受理。就原告而言,知道xx美食街区商铺属于铁投公司所有;知道佬虎公司是铁投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选定的整体承租xx美食街区商铺的公司一级法人;知道佬虎公司确有铁投公司出具的授权其以佬虎公司名义对外招商租赁的“证明”;知道铁投公司与佬虎公司的租赁合同内容确实证明佬虎公司当时已取得xx美食街区商铺15年的经营使用权及对外转租权。原告当然相信这是正当的商业投资机会,当然相信向佬虎公司承租商铺行为合法。原告与佬虎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从形式到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各签约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约当时当然相信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规定交清了租金,佬虎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商铺,合同已生效执行一年多时间后佬虎公司才被立案查处,后被判决“非吸犯罪”,所以就“非吸犯罪”刑事案件来看,原告承租涉案商铺时无法预见到佬虎公司是在实施非吸犯罪,原告不存在任何过失或过错。二、原告所受损失与六被告的故意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佬虎公司、叶晓曦对整体承包商铺转租目的即是“非吸犯罪”,周建公司、乐澳公司明知佬虎公司以“非吸”为目的,仍积极实施“招商非吸”行为,从中获取不义之财,铁投公司早在2013年9月23日佬虎公司实施“非吸犯罪”之处,对租赁合同的内容及签订情况完全知情并认识到系“非吸”犯罪性质,但其当时并未有效制止该犯罪行为,而是变相纵容、认可了佬虎公司的“非法融资”行为,对原告隐瞒佬虎公司“非法融资”实情,从佬虎公司“非吸犯罪”过程中得到了不当利益。由于铁投公司对佬虎公司“非吸”帮助(间接故意)的重大过错行为,只是原告正当投资商铺的财产权利受到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3、4、6、8、9、13条,第15条第4、6款、第19、25、34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佬虎公司、叶晓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苏0114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处被告单位佬虎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叶晓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单位佬虎公司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叶晓曦承担连带责任。扣押在案的赃款486万元,按比例发还投资人;被告单位佬虎公司及被告人叶晓曦退赔的赃款,按比例发还投资人。童琳作为商铺投资人损失情况明细亦在刑事判决书附表中已有载明(序号241童琳):租金总额471660,元,返租金额51096.78元,余额420563.22元。叶晓曦、佬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理,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苏01刑终5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叶晓曦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经审查,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