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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红山区科越电脑经销处与赵风超、张佳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山区科越电脑经销处,赵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363号原告:红山区科越电脑经销处,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电脑商城。经营者:梁洪玉,女,蒙古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赤峰市红山区物资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赵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红山区科越电脑经销处诉被告赵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山区科越电脑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江 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