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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刘世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02刑初81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平,男,1984年9月29日生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世平窜至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部十楼护士站,趁被害人胡某1睡觉之机,盗得胡某1放在柜子里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100元。2、2016年12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世平窜至吉安市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住院部十楼护士站,趁被害人彭某睡觉之机,盗得彭某放在柜子里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3、2016年12月13日凌晨4时40分许,被告人刘世平窜至吉安市妇幼保健院住院部3楼,趁12号床位的被害人罗某1睡觉之机,盗得罗某1女士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50余元。4、2016年1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刘世平窜至吉安市妇幼保健院住院部5楼病房,趁11号床位的被害人胡某2上厕所之机,盗得胡某2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元。5、2017年1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世平窜至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部病房,趁被害人麻某不备之际,盗得麻某女式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7元。综上,被告人刘世平共盗窃作案五起,盗得赃款共计人民币420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2、罗某1、麻某、胡某1、彭某的陈述,(2015)吉中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调取刘世平的前科材料,被盗手提包及钱包的照片,抓获经过,关于胡某2送红包人及金额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世平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的财物,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世平曾因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又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世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小 波人民陪审员 章  艳人民陪审员 孙 海 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阮艳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量刑评议表案由:刘世平盗窃罪案号:(2017)赣0802刑初81号简 要
 案 情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世平多次窜至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及吉安市妇幼保健院盗窃护士、病人及亲属财物,共计5次,4207元。被告人系累犯。
 
 
 
 
 法定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量刑起点
 
 
 有期徒刑10个月
 
 
 
 
 基准刑
 
 
 有期徒刑11个月(每增加1500元,增加1个月)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
 基准刑
 
 
 量刑情节
 
 
 省高院实施细则规定减少(增加)基准刑
 
 
 本院减少(增加)
 基准刑
 
 
 
 
 多次盗窃
 
 
 增加30%以下
 
 
 增加20%
 
 
 
 
 盗窃病人
 
 
 增加30%以下
 
 
 增加25%
 
 
 
 
 自愿认罪
 
 
 减少10%以下
 
 
 减少8%
 
 
 
 
 累 犯
 
 
 增加10-40%
 
 
 增加30%
 
 
 
 
 累 计
 
 
 增加67%
 
 
 
 
 宣告刑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备 注
 
 
 填表人:张小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5月24日11时地点:本院大审判庭主审人:张小波人民陪审员:孙海根、章艳书记员:阮艳兰主审人:今天合议被告人刘世平盗窃一案。汇报案情(略)。主审人认为,被告人刘世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世平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的财物,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世平曾因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又可酌定从轻处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世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孙海根:同意主审人的意见。章艳:同意主审人的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世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