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盼盼与高康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盼盼,高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刘盼盼,女,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甘泉县道镇三岔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高康红,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甘泉县道镇屯里村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刘盼盼与高康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高康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康红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盼盼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于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高康红已履行法律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旭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