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邱恒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邱恒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917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邱恒全,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恒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邱恒全已将所欠费用全部结清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莉附:本判决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