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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恩慧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恩慧,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恩慧,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港湾大道科技五路8号一层。法定代表人:王耘,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骥,系辽宁盛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恩慧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2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在沈阳被招聘录用并由沈阳办事处管理,沈阳必然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以用人单位在沈阳不同地区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公积金及用人单位搬迁、委派劳动者在外地工作等原因认定履行地不明并判令将本案移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珠海,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因被上诉人未按合理方式建立分支机构及合理用工而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与难度;沈阳市和平区是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之一,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被上诉人的沈阳办事处已搬至沈阳市铁西区,也可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或将案件移送至沈阳市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恩慧要求被上诉人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14年、2015年未休年假加班费、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底少发工资、2016年7月1日至8月19日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诉讼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为珠海及被上诉人设有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办事机构或有业务活动的地点,工作任务或职责是被上诉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所安排的工作任务及职责,并在该职责范围内履行和行使公司不时指派的工作和授予的权利。上诉人主张其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和平区,被上诉人予以否认,并称上诉人的工作地点是依据项目所在地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是不固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上诉人的工作方式是经常在沈阳市以外的城市工作,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的工作地点及工作职责不足以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和平区,故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依据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珠海市港湾大道科技五路8号一层,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和平区,要求本案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或将案件移送至沈阳市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涛审判员 马 焱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家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