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新梯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新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6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范细坤,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被申请人:陈新梯,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范细坤与被申请人陈新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4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将被告陈新梯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宝马牌小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冻结该车辆的产权过户手续。冻结期限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二、将原告范细坤所有的车牌号为鄂L×××××大众牌小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冻结该车辆的产权过户手续。冻结期限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范细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细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范细坤所有的车牌号为鄂L×××××大众牌小车车辆产权过户手续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