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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崔利军、刘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利军,刘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崔利军,男,1986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被执行人刘骞,男,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利军与被执行人刘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骞按照本院(2017)冀063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3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院(2017)冀0632执237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