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崔利军、刘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利军,刘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崔利军,男,1986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被执行人刘骞,男,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利军与被执行人刘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骞按照本院(2017)冀063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3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院(2017)冀0632执237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