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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志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320号原告: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6615054X7。法定代表人:顾林祥。委托代理人:陈杰,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志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河塱沙村河塱沙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4098550B。法定代表人:杨泽宇。委托代理人:杨岩,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燕冰,女,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志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11.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4611.69元(原告已预交24223.3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9611.69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员  巫伟文审 判 员  李柳媚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