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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梁琛、曾某与龙六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琛,曾某,龙六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944号原告梁琛,男,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原告曾某,女,汉族,2013年1月18日出生,住邵东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金城,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庆,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六花,女,1974年6月8日出生,住东安县。委托代理人匡志君,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湖南省永州市育才路***号潇湘明珠***楼。负责人张勇军。委托代理人曾瑞泉,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梁琛、曾某诉被告龙六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赔偿义务,现原告梁琛、曾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六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琛、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琛、曾某撤回对被告龙六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龙六花负担。审 判 长 ���黄正文人民陪审员 邹  黎  黎人民陪审员 李  世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柳  亚  男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