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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俊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俊江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刑初346号自诉人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北、文化路东金国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张伟。诉讼代理人张智博、王志,该公司员工。被告人赵俊江,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控诉被告人赵俊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自诉人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人民陪审员菅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晓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