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志文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367号原告:张志文,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桩,系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系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冀琪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俱山,系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文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张志文负担。审判员 孟凡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