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杨旭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杨旭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384号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夏1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305526。法定代表人:朱声望,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旭东,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被告杨旭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被告杨旭东下落不明,起诉书副本需要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杨旭东下落不明,起诉书副本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盛青审 判 员 郭万流人民陪审员 兰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熊兰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