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8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谢雪玲与黄春华、赖振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雪玲,黄春华,赖振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198号原告:谢雪玲,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被告:黄春华,女,198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大余县。被告:赖振仁,男,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原告谢雪玲与被告黄春华、赖振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谢雪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雪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雪玲已经自行跟被告黄春华、赖振仁和解协商处理此事,以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雪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谢雪玲负担。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赖丽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