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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华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方华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博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华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23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井村甲156号。法定代表人王英寿,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博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35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狼垡西桥南900米。法定代表人党宪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北京东方华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北京博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博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博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博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华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博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志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