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羊区时代尊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羊区时代尊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53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健。被执行人青羊区时代尊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王志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羊区时代尊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5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青羊区时代尊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羊区时代尊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存款255999.7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云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