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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薛宝军与张白别、王小宝、白振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宝军,张白别,白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财保93号申请人:薛宝军,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太和寨乡人,住神木县太和寨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系申请人薛宝军之妻),女,1977年1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白别,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栏杆堡镇人,住神木县栏杆堡镇张家坬村。被申请人:白振平,男,199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人,住神木县大保当镇高圪堵村。申请人薛宝军与王小宝发生交通事故,拒绝赔偿其车辆、人身财产损失,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张白别所有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辆识别号:LZGCL2N4XDX009581)及登记在被申请人白振平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XB9**号高尔夫F****4FG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1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贾宏帮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8号雪弗兰牌SGM7184ATA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申请人在本院责令其提供担保后,已提供贾宏帮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8号雪弗兰牌SGM7184ATA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依法应对担保的财产办理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张白别所有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辆识别号:LZGCL2N4XDX009581)。二、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白振平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1号高尔夫FV7164FG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贾宏帮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8号雪弗兰牌SGM7184ATA小型轿车一辆。四、车辆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五、查封期间内,财产所有权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所有权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瑞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