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行、胡思兵与王贵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行,胡思兵,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赵行,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申请执行人胡思兵,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委托代理人何华,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贵,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4199号民事判決书,依法受理赵行、胡思兵申请执行王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5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