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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宝珠与周佰权、刘桂敏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珠,周佰权,刘桂敏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482号原告:赵宝珠,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佳,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佰权,男,汉族。被告:刘桂敏,女,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录,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宝珠与被告周佰权、刘桂敏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赵宝珠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宝珠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赵宝珠负担1,450.00元,退回赵宝珠1,450.00元。审 判 长  吴丽秋代理审判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