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青岛市旺兴置业有限公司与邢宝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旺兴置业有限公司,邢宝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54号原告:青岛市旺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东林,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宝峰,男,汉族,住址: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旺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宝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邢宝峰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旺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孙璐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冷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