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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岩、陈同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岩,陈同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1273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哥,该公司员工。被告:高岩,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生,住淮安区。被告:陈同政,男,汉族,1953年11月5日生,住淮安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岩、陈同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