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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景龙与周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龙,周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600号原告:张景龙,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周流华,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张景龙诉被告周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景龙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景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景龙负担。审 判 员  郑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