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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鼎良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鼎良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8行初41号原告上海鼎良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青浦区重固镇大街1065号。法定代表人许祥梅,经理。委托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福泉山路628号。法定代表人金彪,镇长。委托代理人沈秋君,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议,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鼎良纺织品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重府限拆字[2016]第28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鼎良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朱坚峰人民陪审员  方 晖人民陪审员  支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露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